date:2022.01.21 time:16:08
2021年12月30日晚,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會議由海浩所高級合伙人、執行業務部主任楊琴律師主持。會上,由海浩合伙人、執行業務部副主任方瀟律師主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 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
▲ 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
民事執行是保障民事訴訟制度威嚴的切實手段。方瀟律師從其十多年的執行辦案經驗角度出發,結合《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 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對執行的理論構架進行了梳理、歸納、分類,與業務部成員交流和互動,分享執行領域的疑難、復雜案件及辦案心得,進一步提高大家在執行業務上的專業技能。
講座伊始,方瀟律師先從整體出發,以時間為維度梳理了最高法院出臺的一系列關于執行案件的司法解釋,包括重要的民訴法司法解釋、執行罰息若干問題規定、保全若干問題規定、財產調查若干問題規定、異議復議若干問題規定、追加變更若干問題規定、限制高消費若干問題規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若干問題規定、司法網拍若干問題規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若干問題規定、執行和解若干問題規定、執行擔保若干問題規定、執行款物發放若干問題規定等十多部司法解釋,深度分析了執行程序從無到有的過程、最高院對執行程序的態度轉變以及執行程序目前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 方瀟律師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 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為堅決深化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切實解決執行難”重大決策部署,是應對經濟下行壓力增大的情形下執行權與其他司法權之間司法資源調配的一項重要制度構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 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內容有諸多新意。方律師將該意見的新意歸納為民訴法司法解釋第516條的暫緩分配和通知義務、強化執轉破、落實執行程序中國家賠償制度、探索設立執行裁判庭、確立專人監督管理制度、細化不動產執行中的比例原則、探索被執行人行處置機制、明確不動產執行的法定騰退義務、探索失信限高寬限期制度、強化執行爭議執行監督執行信訪案件審查辦理、執行局長述職制度、執行人員強制交流制度等12個方面,并對條文進行了逐條比對解讀。
方律師從執行行為異議以及執行標的異議的區別和救濟途徑上講述了執行中可能導致國家賠償的情形,論述了如何通過國家賠償程序發揮對執行權的制約作用;從再審程序、執行異議之訴、共有權析產之訴、代位權糾紛四個方面剖析了以執代審的常見情形和救濟途徑;從參與分配與破產的區別、參與分配的基本程序、參與分配的時間截止點、參與分配的程序異議和實體異議、參與分配中的0.2優先系數的計算、終本執行的否決與時間節點等角度與新意見的具體條文進行對應分析;此外,方律師還對于以物抵債的解封托管問題、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分類處理、超標的查封的認定、裁定錯誤與行為錯誤的救濟區別、執行順序的錯誤、刑事案件是否存在執行異議、租賃權的審查、動態查封靜態查封現場查封登記查封、未查封即騰退、執行異議不予異議立案的救濟、執行的后續救濟特性、既判力的擴張,既判力與預決力的區別,執轉破的股東追加問題、不予追加執行的特例以及執行協調等律師執業中關心的執行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剖析。
分享結束后,本所莫駿青、徐偉等律師就法律理解、自身實踐處理等問題與方律師進行了交流探討。
會議接近尾聲,為發揮執行業務部集體的智慧,會議決定由部門成員各自研讀意見的具體條文并在下一次會議上進行分析探討,總結成果,增進實務經驗交流,提高律師專業技能,為法律事務的開展打下堅實基礎。會議的最后,楊琴律師對2021年全所執行業務的開展情況作了詳細說明,對2022年的執行業務開展進行了展望。
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應鑫垚律師、馮群律師,執行業務部全體律師及部分其他業務部的律師代表參加了本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