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2017.02.08 time:14:00
各位代表:
下面我談談自己對法院、檢察院兩份工作報告的幾點感受和幾點建議。
一、對法院、檢察院五年來工作的幾點感受
(一)最近5年來,我們法官、檢察官的工作確實很辛苦。
我們從《法院工作報告》中看到,2016年下城區法院辦案數量達到1.6萬多件,“一線法官人均結案數”達到399件,相當于每天要辦結2個案件。這種工作量不能不說已經挑戰法官體力和能力的極限。“案多人少”,確實已經成為現實的問題。
(二)近5年來,司法人員不僅工作辛苦,而且還普遍遭受了不少委屈
首先,雖然人均工作量成倍增加,但對于普通百姓或者當事人而言,并沒有充分的感受。也就是說,司法人員的辛苦與人民群眾的切身感受之間是存在差距的;其次,司法機關“大調解、大服務”的指導思想,對社會的和諧穩定起了重大的作用,但對部分當事人來說,也容易產生法律剛性不足的誤解,并進而發生遷怒于司法人員的情形。司法人員普遍面臨“吃力未必討好”的尷尬情形。
(三)最近5年來,法院、檢察院工作的變化和進步確實很大
比如我們可以在法院立案大廳看到訴訟引導、值班律師咨詢、飲水機、復印機等各項服務設施,是在近5年內推行的;立案登記制,以及其他維護當事人訴權、保護當事人申請再審權、申訴權的各項機制,是這5年來全面推行的;司法公開,尤其是裁判文書上網等措施,尤其是在近5年才全面推開的;民事案件執行難問題,雖然還不能說徹底解決,但近5年內已經發生了明顯進步;司法人員與律師、當事人的關系在近5年內發生了非常大的變化。這些進步和成績,其實并沒有在兩份工作報告中得到充分體現。因此可以說,兩院工作報告對自己5年來所取得成績的總結不僅實事求是,而且還不夠。
二、對法院今后工作的幾點建議
盡管如此,我還是要對法院今后的工作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首先,法院的安檢措施能否更多地體驗“便民化”和“人性化”?我們知道,法院是直接面對社會矛盾的一線部門,安檢措施是必要的。但正因為是一線部門,到法院打官司的人及其親友的心情通常都是焦慮的。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絕大多數當事人或訴訟參與人能理解安檢措施帶來的一些不便,但少數不夠“人性化”的設置(比如即使未開封的瓶裝礦泉水也不準攜帶;安檢過后還須憑卡進出等等),還是可能給人產生不適感受,甚至影響人們對司法機關的權威感和尊榮感。
其次,關于行政審判的問題。我們從工作報告看到,2016年下城區法院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行政機關敗訴率為5.3%。而據查,全省2016年行政訴訟中,被告敗訴率約占28%,兩者相差懸殊。雖然這可能主要由于下城區的政府機關比較依法行政,但究竟是否唯一原因?值得研討。我們應當意識到,努力在每一起司法案件(尤其是行政訴訟案件)中讓普通百姓感受到公平正義,這給社會帶來的必將是正能量。
再次,關于保全和執行方面的司法力量調配問題。從現實情況看,雖然“案多人少”是普遍情況,但通常申請保全需要一兩個月,甚至直到案件開庭后才采取保全措施。當事人申請執行后,往往也需要幾個月才能確定具體的執行法官。因此,我建議法院在保全和執行方面,應當加強司法力量調配。
另外我們注意到,下城區法院受理破產案件較少,“執行轉破產”案件更少。其實“執行轉破產”是最高法院立志“在兩到三年內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核心舉措之一,往往一個破產案件就可以消化幾十個甚至上百個執行積案。因此,建議更加重視破產制度對化解“執行難”的作用。
第四,關于進一步發揮人民陪審員作用的問題。我們從法院工作報告看到,普通程序案件人民陪審員參審率已經達到近90%,比例相當高。但是,人民陪審員是不是都感受到他們在參審案件中起到了應有的作用?當事人或者訴訟參與人是否能感受人民陪審員在案件審理中的作用?我感覺還是存疑的。因此,我認為既要讓人民陪審員參審,也要讓參審的人民陪審員依法起到應有的作用,還要讓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能夠體會到感受到人民陪審員發揮的作用,這樣才能讓陪審制度更好的發揮其制度價值。
三、對檢察院今后工作的幾點建議
關于檢察院工作報告,我也想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首先,關于批捕問題。我們注意到,5年來檢察院受理提請逮捕案件3000多人,實際批捕近2600人,雖然統計口徑有所不同,但可以顯示批捕率達80%以上。審前羈押目的無非是兩個,一是有利于偵查,二是避免逃跑(或自殺)等。需不需要8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都采取逮捕羈押措施?目前省檢察院提出綠色司法的理念,我認為,下城區檢察院也值得考慮。
其次,關于“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問題。大量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要繼續羈押幾個月甚至十幾個月。但我們看到,5年來檢察院共對50名犯罪嫌疑人啟動了“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占批捕人員總數的不到百分之二,這還不包括自偵案件中由檢察院直接決定逮捕的人員。是不是其他98%、99%的犯罪嫌疑人都確實必須繼續羈押?值得考慮。
再次,關于加強“刑事立案監督”問題。我們注意到,近5年來檢察院立案監督、撤案監督41件、共56人,但現在社會上反映“報案難”、“控告難”的情況還比較多,尤其是涉及詐騙類、非法集資類,民間打架斗毆類等案件。目前,監察委員會已經成立,自偵案件已經從檢察院職能中分離出去。在這種背景下,檢察院理應通過進一步加強法律監督來體現自身的職能和價值,而刑事立案監督理應得到加強。
第四、“陽光檢察”工作有待進一步加強。雖然,這幾年檢察機關無論在發布檢察法律文書或者相關辦案信息方面都有明顯的進步,但與法院相比較,我們還是能感受到差距。包括在檢察官與律師的溝通方面,雖然“檢律關系”在這幾年有了非常明顯的改善,但辯護律師還是普遍感受到,在審查批捕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與承辦檢察官存在“溝通難”或溝通不暢的問題,希望能做得更好。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