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2017.04.08 time:17:30
2017年4月8日,杭州市律師協會民商專業委員會《律師辦理執行案件實務》研討沙龍活動在本所大會議室舉行。出席本次研討沙龍活動的有民商委主任王全明律師、副主任趙麗華律師、鄭劍鋒律師、秘書長胡浩明律師、副秘書長周慧琴律師,以及近四十名委員和非委員律師。本次沙龍活動歷時三小時,由民商委副主任、本所主任鄭劍鋒律師主持,并作了主題發言。
鄭劍鋒律師認為,執行案件是律師最重要的業務之一。在執行案件中,律師既可能作為債權人的代理人,也可能作為債務人或者案外人的代理人。在大量的風險代理案件中,執行結果的好壞,對律師利害關系重大。但是,以往律師對執行案件中的“技術含量”重視不夠。此外,法律和司法解釋往往授予執行法官大量授權性規定,而缺乏剛性條款制約。導致執行案件往往只能依賴于執行法官的責任心和自覺性,律師難以利用自己的專業技能推動執行案件的進程。如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
鄭劍鋒律師認為,對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我們似乎還不能給予盲目樂觀,但至少可以給予謹慎樂觀。目前執行難主要存在六處原因,即:1.確無財產可供執行;2.財產難找,即有財產可供執行,但受制于信息不互通而無法找到財產;3.是人難找,以及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4.資產無法處置,如執行法官不盡力,或受到行政干預、地方保護,甚至司法腐敗等因素的影響;5.是找到了財產但難以處置;6.法院制裁不力。
鄭劍鋒律師指出,找到了“執行難”存在的原因,就可以通過針對性的措施來解決。比如,1.針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可以通過執破銜接,讓市場主體有序退出,也可以通過對債權人進行社會救助、司法救助幫助托底等方式解決。2.針對財產難找的問題,可以通過執行信息化措施、財產申報措施等加以解決。3.針對人難找的問題,可以通過加強法院、公安間協助解決。4.針對法院執行不力或者地方保護等問題,可以通過規范執行程序,設置終結本次執行執行程序的條件來解決。5.針對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或者逃避執行的問題,可以通過失信被執行人制度、 限制高消費制度、司法制裁甚至刑事自訴等方式予以解決。6.針對部分財產難處置的問題,可以通過加強司法處置、改革司法拍賣制度來解決。
申浩所李忠山律師作了題為《民商事執行案件遇到的幾個問題》的發言。李忠山律師對近期執行類司法解釋和司法文件的若干條文提出了疑問:如1.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案件,如何監督的問題;2.執行終結律師是否應簽字的問題。李忠山律師還創造性地提出,應當以執行到位總金額與申請執行總金額的比例作為對法院的考核依據。
君秦所林淑君律師作了題為《民商事執行業務中的法院與律師關系》的發言。林淑君律師提出在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律師與法官應當摒棄彼此誤解、互相仇視的心態,建立彼此認同、互相諒解的和諧關系。林律師還針對律師在執行案件中難以聯系上法官的問題,總結了律師可以綜合運用的七種與法官溝通的渠道。
隨后,鄭劍鋒律師介紹了最近兩年內的十五個與執行有關的司法解釋和司法文件,并對具體條款進行了詳細闡釋,在場律師深受啟發并就下列問題進行了熱烈討論:1.執行行為異議、案外人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的問題;2.律師如何應對法官希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3.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問題;4.關于變更申請執行人或追加被執行人的問題;5.關于首封法院和抵押權執行法院財產處置權的問題;6.關于被執行人財產申報義務及司法審計的問題;7.關于申請糾正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問題;8.關于“執破銜接”的問題;9.關于執行實務中律師和法官關系的問題。
最后,民商委主任、金道所主任王全明律師對本次研討會進行了總結。王全明律師表示:1.律師有必要對司法解釋、司法文件進行多次反復地學習;2.律師作為執行案件的代理人,并非沒有什么工作可做,一方面要注意多提執行措施的申請,另一方面要注意多提執行異議;3.應善用申請破產的措施來推動法院執行或進入“執轉破”。
本次市律協民商委舉辦的《律師辦理執行案件實務》研討沙龍活動,內容充實,氛圍熱烈。切實起到了提升律師辦理執行案件技能的作用,對化解“執行難”具有實際意義,會議取得圓滿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