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2021.08.05 time:09:59
2020年10月23日,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定海法院”)受理金泰石化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泰石化”)預重整申請。2021年1月4日,定海法院裁定金泰石化重整;5月27日,定海法院裁定批準金泰石化重整計劃草案;7月9日,金泰石化重整計劃順利執行完畢。從法院裁定重整到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海浩所作為破產管理人,僅用了半年時間。
一、預重整階段:高效完成基礎工作,快速轉入重整程序
金泰石化是舟山一家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成品油批發銷售存儲的企業,因受股東及關聯方擔保鏈影響出現財務危機,最終資不抵債行將破產,14家普通債權人2.5億的欠款也面臨無法收回的境地。
2020年10月23日,定海法院裁定受理金泰石化預重整申請,并指定海浩所擔任管理人。海浩所旋即組建破產團隊,由梁作金律師作為負責人,趕赴舟山、寧波兩地開展工作。
▲ 管理人前往金泰公司舟山廠區實地勘察
在預重整階段,管理人高效完成了包括債權通知、申報與審查、資產核查與評估、營業事務的維系與監督、第一輪招募投資人、溝通關鍵債權人等多項工作。在此過程中,管理人發現金泰石化仍具有較高的營運價值和可觀的潛在盈利能力,便果斷向法院提出破產重整申請,建議對金泰石化進行存續式重整。
二、重整階段:維護企業運營價值,穩妥運用司法強裁
金泰石化屬于燃油倉儲行業,該行業對油罐及其配套設施的維護保養要求較高,一旦停止經營,將造成廠區油罐的閑置乃至發生設備毀損報廢的可能。因此,管理人及時向定海法院申請許可債務人繼續經營,并將廠區交由之前的承租方繼續進行維護保養,努力維護企業資產營運價值。
同時,經管理人建議并綜合論證,定海法院最終確定采取“企業存續式重整”的方式,即重整投資人整體承接金泰石化的舟山廠區及在職職工,并提供相應對價款支付破產重整費用、共益債務以及各類債權的清償,金泰石化保留原有資質并得以存續。
由于預重整工作的扎實有效,進入重整程序一個月后,便召開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重整計劃草案》。在規定的表決期內,有財產擔保組、出資人組均順利通過了草案,而普通債權組有4家債權人的反對,導致該組通過草案的人數占比雖過半、但所代表的債權金額占比未達三分之二的法定比例。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管理人團隊與定海法院合議庭合影)
此后,經管理人多輪協商、釋明利弊,有1家普通債權人改投贊成,贊成金額占比達到63.48%,接近三分之二,另外3家仍舊持反對意見。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維護廣大債權人的利益,管理人果斷向定海法院提出了強制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并最終于2021年5月27日獲得批準。
三、重整計劃執行階段:高效推進重整計劃執行,實現多方共贏
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管理人在重整投資人的配合下,高效推進重整計劃的執行。在法院批準重整計劃后一周內,完成了資產、文件賬冊及營業事務移交;五周內,完成了對普通債權的清償;六周內,完成對抵押權人清償。
四、結語
金泰石化重整案是定海法院首例預重整成功案件,也是舟山地區重整期限+重整計劃執行期限最短的重整案例,為投資人高效并購有營運價值的困境企業,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司法范本:通過“預重整+重整”模式,不但普通債權人將清償率從0提升至11%,挽回近3000萬元的經濟損失,而且包括抵押權人在內的全體債權人都可以快速實現債權,避免資金的時間成本損失;同時,企業一直處于正常經營狀態,也讓職工免于失業的風險,最大程度降低了生產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