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2021.11.23 time:09:54
嘉興市首例“雙壹級”(總包+市政)建筑企業重整案——桑德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重整案,從2021年3月3日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清算,到10月20日秀洲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序,僅用了7個月時間。重整計劃草案得到各方高度支持,獲得高票通過:普通債權組的表決權金額及人數均超過90%贊成,其余各組100%贊成。重整計劃執行順利,截至11月18日,投資人支付完畢重整投資價款,股東順利變更,企業存續,分布于全國各地的13個在建掛靠項目得以平穩過渡,預計5.2億元普通債權將獲得超過20%的清償。桑德建設重整案是近年來省內最高效的建筑企業重整案例之一。
一、對掛靠項目實施獨立核算,為重整營造良好環境
2021年3月下旬,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被指定擔任管理人后,立即組建9人破產團隊進駐桑德建設開展工作。當時桑德建設面臨著諸多困難,其中核心問題是:遍布全國多地的掛靠項目如何繼續履行?這不僅關系到上下游關聯企業切身利益,更決定了桑德建設后續重整能否順利進行。針對未履行完畢的掛靠工程項目,管理人第一時間制定了“誰投入、誰受益、誰負責”的獨立核算方案;具體來說,就是將掛靠項目所涉后續收益,在扣除桑德建設收取的管理費、稅費等費用后,全部歸實際施工人所有并優先用于清償實際施工人所欠下游供應商款項,而下游供應商需書面承諾不再向桑德建設主張債權,從而穩定業主、實際施工人、供應商等上下游當事人的預期,避免桑德建設進一步陷入訴累。期間,管理人分赴吉林、福建、河北、省內玉環、長興等地一一走訪、摸排未結掛靠項目,積極與上下游下當事人進行溝通,調處債務糾紛,促成獨立核算協議的達成,維護了經濟與社會穩定,為未來重整營造了良好的環境。
▲管理人破產團隊集中商討各項方案。
二、抓好重整投資人招募工作,實現各方共贏
為抓住處置雙壹級建筑企業資質的良好時機,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重整投資人引進方案》后,管理人即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6月14日秀洲法院裁定桑德建設重整。
在擬定重整投資人招募方案過程中,管理人充分聽取債權人、潛在投資人等各方意見,并在秀洲法院的指導下,確定了桑德建設采取“企業存續+資產負債剝離式重整”模式,制定了評標規則透明的招標說明書。一經公告,便吸引了眾多潛在投資人的咨詢與盡調報名。在招募過程中,管理人積極配合投資人盡調,并陪同有需要的投資人走訪在建項目、排查潛在風險。在走訪過程中,管理人發現了一些新情況,及時對個別在建工程承接事宜進行了調整,盡可能降低重整投資人的法律風險及投資顧慮。報名截止后,共有3名意向投資人正式遞交了投標文件。2021年8月15日,在秀洲法院召開了重整投資人評審會,浙江經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6560萬元(高出市場價50%)的報價中標成為重整投資人。
桑德建設投資人招募工作快捷高效、成果顯著,管理人在招募過程中始終保持公開公正、勤勉盡責,確保有實力的投資人敢于參與競爭,以實現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債權人利益最大化。
▲重整投資人公開競標現場會,管理人當場向重整投資人送達中標通知書。
三、全程實施信息披露,爭取各方理解與支持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重整程序的核心環節,也是管理人獲得債權人理解和表決支持的先決條件。桑德建設管理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全程實施充分信息披露機制,在常規的報紙、管理人公眾號、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上披露重要節點相關信息,就管理人履職中的重大事項及時提交債委會進行討論商議,尊重債權人的知情權、監督權。在溝通策略上,把握重點突破、以點帶面,例如:對于金額較大的債權人,管理人主動、重點進行溝通,在制定諸如《債務人繼續營業的報告》、《重整投資人招標說明書》、《重整計劃草案》、對外應收債權的催收與和解方案等重大事項上,提前與稠州銀行、北京桑德等關鍵債權人事先充分溝通,傾聽其意見和建議,對方案進行完善,然后提交債權人委員會討論審議,最后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效果十分顯著。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債務人財產管理和變價方案》、《債務人繼續營業的報告》、《投資人引進方案》等各方案平均獲得90%的高票通過率;在第二次債權人會議上,《重整計劃草案》獲得普通債權組表決權金額及人數均超過90%通過(擔保債權、職工債權等表決組則是100%通過)。
▲管理人組織召開債委會會議,審議各項議案。
四、結語
眾所周知,建筑企業破產案件往往法律關系復雜,清償比例低、耗費時間久、維穩壓力大。桑德建設7個月完成重整,走了一個快速重整的節奏;與此同時,由于投資人招募、對外催收等工作成果超預期,無抵押破產財產從最初預計的9000萬元提升到1.5億元;更重要的是,重整期間保持了各個未結項目的穩定,沒有引發群體性的矛盾或訴訟。桑德建設重整一案的順利推進,得益于秀洲法院的專業指導和大力支持,幫助管理人以解決問題為導向,站在企業運營者的角度通盤考慮問題,靈活務實開展工作;特別是在堅守法律底線基礎上,以協商談判、追求實效為解決問題的第一選擇,避免陷入訴累,為平穩高效推進重整程序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