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2022.08.29 time:11:59
2022年8月18日,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互聯網知識產權業務部開展業務學習,由鐘浩謙律師分享了《元宇宙概念下虛擬主播法律問題探析》課題,業務部成員及所內律師、律師助理通過線下、線上方式參與本次學習。

▲ 海浩所互聯網知識產權業務部開展業務學習
本次分享內容主要圍繞虛擬主播的風口、虛擬主播的商業模式及法律問題、律師如何為虛擬主播行業提供法律服務這幾塊內容展開。

鐘浩謙律師分享《元宇宙概念下虛擬主播法律問題探析》
一、虛擬主播的風口
2021年被稱之為“元宇宙元年”,Facebook改名為meta,宣布從一家社交媒體平臺轉變為超越現實的元宇宙平臺。國內的話,像字節跳動、阿里、百度、騰訊等各大互聯網巨頭企業紛紛布局元宇宙賽道。與此同時,作為元宇宙的入場券人機交互技術也得到了資本的青睞,能夠更快地發展。
除了資本圈,政府部門也致力于發展虛擬主播產業。2021年,國家廣電總局發布的《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十四五”科技發展規劃》明確提出,將推動虛擬主播、動畫手語廣泛應用于天氣預報、新聞播報等節目,提升制播效率和智能化水平。
在元宇宙概念和政策的共同助推下,資本圈為順應Z世代以及現有的粉絲經濟浪潮,必然會極力推動虛擬主播商業化,促使虛擬主播快速破圈。
二、虛擬主播的商業模式
1.虛擬主播的誕生流程詳見下圖

2.虛擬主播與中之人的關系
第一,兩者極具緊密性。因為虛擬主播要以直播的形式與觀眾互動,粉絲們喜歡的可能不僅僅是虛擬主播的形象,還會延伸至虛擬主播背后未曾露面的中之人。今年兩個比較熱門的事件:2022年3月份,虛擬主播鼻祖絆愛宣布無限期休眠;2022年5月份,虛擬偶像女團中的成員珈樂也宣布休眠。兩者主要的原因都是運營方與背后的中之人存在糾紛無法妥善處理。因此,如何幫助企業管理中之人,為其提供一個更好的平臺保障是至關重要的,可以成為律師的業務范圍。
第二,中之人身份的保密性。正是因為兩者具有緊密性,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中之人必須隱姓埋名,這似乎已經成為了虛擬主播行業的潛規則。因為暴露中之人,可能會帶來虛擬主播人設崩塌的風險。舉個例子說明:虛擬主播的人設屬于甜美可愛類型,但中之人在現實生活中比較邋遢。粉絲幻想破滅,可能會導致整個虛擬主播企劃破產。
第三,運營方與中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虛擬主播與真人主播在工作內容和工作方式上極具相似性,所涉法律關系也基本一致。核心爭議在于中之人與運營方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其他性質的合作合同關系?判斷是否構成勞動關系的關鍵點在于中之人對運營方之間是否存在從屬性、人身依附性。如果中之人完全接受運營方的日常管理,運營方負責發放中之人的工資,且直播的時間、地點、內容和時長均需符合運營方的規定,則中之人與運營方更傾向于勞動關系。反之,雙方便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合作合同關系。因此,為避免雙方權責不清,在簽約時,便應明確雙方的合作模式。
三、虛擬主播行業涉及的著作權問題
1.虛擬形象的著作權歸屬
虛擬形象的制作方式不同,著作權歸屬存在差異。如果是運營方委托畫師設計制作的,著作權歸繪畫人所有,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是通過軟件模塊化生成的虛擬形象的著作權應當歸屬于軟件商,并非用戶。因為,用戶創作虛擬形象利用的是軟件商提供的模塊進行拼接,最終呈現的形象缺乏獨創性。
2.虛擬主播運營過程中產生的相關作品
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著作權由制作者享有,而制作者一般為運營方。前述以外的視聽作品,比如短視頻,著作權由運營方享有,不過雙方可以通過約定來確定著作權歸屬。
音樂作品,有兩種觀點。觀點一,依據《著作權法》第18條第1款規定,認為該作品系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運營方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觀點二,該作品是特殊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運營方。筆者傾向于第二種觀點,基于虛擬主播行業的特定性及中之人的保密性等特點,重申中之人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缺乏實際的經濟效益。
網絡直播畫面,是否具有著作權,要看其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符合著作權的條件。而實踐中出現較多的是,網絡直播畫面侵犯他人著作權。近幾年,頻繁出現版權維權案例,主要是因為短視頻平臺發展迅速,對電視劇和電影的二次創作,蠶食了長視頻平臺的流量。
3.網絡直播的著作權規范
(1)虛擬主播在直播間演唱未經授權的音樂作品,不侵犯著作權之表演權,侵犯的是著作權法規定的兜底條款: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2)虛擬主播在直播間傳播未經授權的作品,按照2021年6月1日施行的《著作權法》,侵犯的是著作權之廣播權。因為新著作權法重構了廣播組織權保護的客體,明確了網絡直播、轉播行為屬于廣播權管制的領域。
(3)虛擬主播的網絡直播行為與其他網絡傳播方式相比,觀眾無法自行選擇在何時何地進行觀看,屬于非交互式傳播行為,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范圍。但如果平臺方設置了直播回看功能,那就會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四、虛擬主播行業涉及的人格權
1.肖像權
中之人是否具有肖像權,需要結合肖像權的三個特征予以判斷,根據虛擬形象的不同而有所差異。第一類,真人虛擬形象,比如:科大訊飛的虛擬主播小晴、遙望網絡推出的孿生主播,其外形與中之人存在高度一致性,符合肖像的人格屬性和可識別性標準,具有肖像權。第二類,二次元虛擬形象,其外形與真人相差甚遠,不具備可識別性和人格屬性,不具有肖像權。
2.名稱權
根據《民法典》第1012、1013條規定,只有自然人享有姓名權,虛擬主播并非享有生命的自然人,只能參照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而虛擬主播是否具有名稱權及其保護范圍,仍需從其顯著性、獨創性和影響力、知名度等各個角度進行考量。
3.名譽權
雖然虛擬主播并非公民或法人,但其作為網絡虛擬主體,是具有虛擬人格的。虛擬人格單獨是無法衡量名譽權的,而需要結合虛擬主播背后的運營方和中之人所獲得和維持的社會評價降低來判斷。如果侵犯的僅僅是虛擬主播的名譽,運營方維權就需要以虛擬主播的社會知名度作為保護范圍。如果侵犯了虛擬主播的名譽,同時又損害了中之人的名譽,中之人作為權利人應當在其自身知名度范圍內予以維權。
4.聲音權
《民法典》首次通過法律規定明確對自然人聲音進行保護。從文意解釋來看,虛擬主播并非享有生命的自然人,不享有聲音權。但虛擬主播幕后的中之人,其配音在具備辨識度的情況下,依然享有聲音權益。而辨識度可以從人格屬性和可識別性兩個角度判斷:(1)人格屬性:不存在人設或人設與中之人本身一致;直播時,并非按照劇本進行表演。(2)可識別性:聲音與虛擬形象存在關聯性、緊密性;聲音與中之人存在關聯性,不能使用變聲器改變原聲。在滿足上述條件時,中之人依然享有聲音權益。
五、律師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務
1.中之人身份背景的盡職調查
近期,很多真人偶像塌房,都是因為被粉絲們翻出黑歷史,可見虛擬主播行業中,了解中之人的身份背景也至關重要。匹配中之人的時候,運營方需要對候選人的身份背景進行盡職調查,確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避免中之人之前的不當言行給虛擬主播埋下不可預知的風險。
2.規范合同文本
(1)為中之人設置身份保密條款。合作過程中,運營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身份保密條款,并且限制中之人的言行,確保其不會在直播間或者在其他社交平臺透露其真實身份。
(2)通過合同規范中之人的言行舉止和表演內容。因為虛擬主播實時互動的內容可能造成塌房或者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需要提前予以規范。
3.企業合規體系建設
(1)針對政府部門頻繁出臺規范性文件,協助MCN機構和運營方辦理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書。
(2)協助企業規范直播運營流程及平臺矩陣的搭建,避免出現直播賬號權屬不清、主播或者中之人跳槽后追責困難等問題。
(3)協助企業完善虛擬主播行業的稅收管理制度。為企業開展法律盡職調查,診斷合法合規性風險、梳理問題清單、提出合法合規意見。